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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積極發展金融科技,在機器人投顧領域,金管會於106年6月26日公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作為業者辦理自動化投顧服務業務的規範依據。依該作業要點所揭示的定義,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是指完全經由網路互動,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而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的顧問服務,人工服務係則是輔助性質,僅限於協助客戶完成系統「瞭解客戶」之作業,或針對客戶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獲得的投資組合建議內容提供解釋,但不得調整或擴張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供的投資組合建議內容,也不得提供非由系統自動產生的其他投資組合建議。其中,再平衡交易等受限於必須與客戶事先約定具體的標的或比例,與國外常見的機器人投顧所具有自動下單功能並不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業者應指派專人解說,提供7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間,此均與機器人投顧是「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的性質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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